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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燃党风廉政信息报2017年第2期
发稿时间:201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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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燃党风政建设信息报

2017年第2期)

 

市燃气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室 汇编           2017年4月24日

 

 

编者按

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2017年以来武汉市纪委在长江日报开设“见微思纪”专栏,选取一批基层查处的典型案例,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进行评析,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为此,本期信息报特从专栏中撷取六起典型案例,供大家学习,使广大党员干部对党纪党规入脑入心,牢固树立廉洁意识。


 

本期导读

[见微思纪]  违规公款租花原副调研员被党内警告

[见微思纪]  利用职务之便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办公室主任受党内警告处分

[见微思纪]  违规发放津补贴并招待来往单位社区党总支书记受党内警告处分

[见微思纪]  上班看股票被纪检专班现场拍照执法大队干部受行政警告处分

[见微思纪]  司机节假日公车私用负责人管理不严受党内警告处分

[见微思纪]  村干部为儿子摆婚宴收受村民礼金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见微思纪]

违规公款租花 原副调研员被党内警告

徐某某,中共党员, 2013年12月任区某局副调研员, 2014年2月兼任某临时性议事机构综合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费用审核开支以及后勤管理工作。

经查实,2014年4月至2015年11月,该单位项目部用公款租花卉摆放,经徐某某审核开支租花费用10笔共计57885元。2015年1月,徐某某还代表该单位与东西湖区某花卉公司签订了《租花协议》。

办案人员表示,徐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审核10笔报销花卉费用,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构成违反廉洁纪律错误,鉴于其在组织调查期间能承认错误且态度较好,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条例原文] 2003年12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8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4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者说] 作为分管后勤和财务的干部,尤其要认真学习财政政策,遵守财经纪律,公家的钱不可任性支出。挥霍浪费公共财产,

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挥霍了群众对党的信任,啃食了群众获得感,必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有多少就处理多少,绝不姑息,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越往后反腐越紧”的强烈信号,营造“不敢腐”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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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微思纪]


利用职务之便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

办公室主任受党内警告处分

 

55岁的瞿某某1987年入党,2013年6月起任武汉科技馆办公室主任(兼党委办公室主任)。2016年5月,瞿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个人办公用房安排为21平方米,严重超过其办公用房使用面积9平方米的标准。

办案人员介绍,瞿某某本人还是武汉科技馆违规配置使用办公用房问题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负有检查督促本单位办公用房是否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责任,他自己却顶风违纪,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鉴于他积极配合组织调查,认错态度较好,经市科协直属机关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条例原文]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2条规定: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执纪者说] 超标办公用房不但是严重的铺张浪费,还会诱发公权私用的腐败行为;不但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还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被群众诟病。近年来,中央清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方面的措施日益严格,查处力度也日益加大。

随着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大多数党员干部都能严格执行办公用房标准,但仍有少数人心存侥幸,顶风违纪,正如此案中的瞿某某。更为荒诞的是,原本作为监督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反而顶风违纪,实在该罚!

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唯有做到严守纪律、严格标准、不搞变通、不打折扣,方能正本清源,回应群众热切期盼。



[见微思纪]

违规发放津补贴并招待来往单位

社区党总支书记受党内警告处分

60岁的付志顺2010年入党,现任东湖风景区桥梁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

办案人员介绍,去年,省审计厅在某项目审计中发现桥梁社区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线索。去年9月,根据区纪工委要求,城乡工作处纪委对此线索进行立案审查。

经查实,桥梁社区在2014年1月发放春节值班费65500元,其中付志顺、朱亮等8名社区干部每人3000元。该社区还违规报销费用2万多元,其中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招待周边往来单位钓鱼费用1万多元。付志顺表示,这些费用都不是某项目专款。

在组织审查期间,经思想教育,付志顺能够配合调查,主动交代问题,表示以后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桥梁社区将违规发放的春节值班补助及违规报销的费用全额退缴,并及时进行了整改。

“调查过程中,付志顺说社区违规发放津补贴及违规报销费用,是他和分管领导商量后决定的,但没有会议记录。付志顺身为党员,违反了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办案人员说。

“针对发现的问题,我们及时进行了警示教育。当前我们正大力推进作风建设,将开展专项检查,并强化执纪监督重点,对各单位一把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履行一岗双责等工作情况开展督促检查。”东湖风景区纪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条例原文]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6条规定: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者说]享受正常福利是每位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发放津补贴或福利本无可厚非。然而,一些单位部门和党员领导干部,为了一己私利,突破纪律底线,违规发放各类津补贴、福利等,助长了不正之风肆虐,而且损害社会的公平性,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此案中付志顺的行为就是如此。作为社区负责人应该认真反思,并积极整改,明确作为负责人该了解的政策、遵守的法律及该承担的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更要保持狠纠四风的高压态势,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严惩不贷。

 

 

上班看股票被纪检专班现场拍照

执法大队干部受行政警告处分

45岁的李某某2010年1月调入黄陂区某局,现任该局执法大队干部。2015年5月21日上午,执法大队大部分人员外出巡查,李某某留守值班。10时31分左右,李某某利用办公电脑看当日股票情况,被区纪委、治庸办纪律检查专班发现,并现场拍照记录。

当天下午,该局党组责令执法大队领导班子对李某某违纪一事进行深入调查。执法大队调查核实后,三次召开支部会和队务会,针对李某某违纪问题提出4条处理意见:召开会议重申纪律,针对问题查找漏洞,正确面对问题及时整改,强化纪律严肃问责。李某某就违纪一事作出了书面检讨。

此后,该局召开全系统科级以上干部会议,通报了执法大队干部管理不严、出现违纪现象等问题,并对该大队领导班子进行了严厉批评,责令整改。

“李某某身为政府职能部门干部,利用工作时间看股票,属于在上班时间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事,工作作风懈怠,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办案人员说。

[条例原文]《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8条规定: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执纪者说]上班时间看股票,下班时间早退……这些作风问题上的散漫态度,最近在武汉又成为整治的重点。力除“新衙门作风”就是要从这些有关工作态度的小事上开始整治。而看似小事,其实被罚都不冤。

当前武汉正处在前所未有的机遇期,在机遇和挑战的重要时机,把握住作风建设就是抓住了发展的第一要义。意识决定行为.整治“新衙门作风”,彻底杜绝“小鬼难缠”,狠抓作风建设要从提振“意识”开始,而严格执纪本就是对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应有的回归。




司机节假日公车私用

 负责人管理不严受党内警告处分

 

2016年10月25日,根据东湖风景区纪工委提供的线索,马鞍山森林公园纪委对国庆节期间一辆公务车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发现2016年10月2日上午8时至10时之间,司机王成利用节假日加班时间和职务之便,驾驶该公务车到江夏区纸坊街办私事,严重违反了有关规定。

办案人员说,王成是此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公园纪委讨论决定并报公园党委同意后,责成武汉崇信劳务有限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王成给予调离工作岗位、追缴车辆使用费用200元、扣罚一个月的工资及奖金、单位留用察看半年的处罚。

此外,该单位环卫(后勤)科科长王国庆对此负有领导责任。47岁的王国庆2010年入党,他身为后勤部门负责人,在日常工作中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司机公车私用,造成了不良影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在调查核实期间,王成能主动配合调查工作并积极承认错误,王国庆也深刻检讨了自己对车辆管理不严的工作失误。”办案人员说。

 

[条例原文]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0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执纪者说]提及公车私用,最先想到的自然是领导干部将公车作私用,却常常忽略了开公车的司机。但对公车私用的查处上,违规使用的人员自然是“一个也不能少”。

去年4月,武汉市党政机关已完成公车改革工作,区级事业单位的改革也在逐步推进。在改革的关键节点仍然出现此类问题,确实不应该。领导干部自己在遵纪守法的同时,也有责任和义务加大对身边人的教育力度,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避免“踩线”越规。


村干部为儿子摆婚宴收受村民礼金

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程某某,中共党员, 2008年8月至2015年3月分别任某村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2015年3月至今任黄陂区某社区支部副书记。

因儿子结婚,程某某于2016年10月15日中午、晚上分别摆酒7桌、10桌招待亲戚、村民、朋友等人。2016年10月16日中午,程某某又摆酒22桌招待亲戚、村民、朋友等人,当天参加婚礼的除亲戚100余人外,还有村民20人,其同学13人,村民和同学均送了贺礼金。16日中午吃完酒宴后,程某某将同学的贺礼退还,但村民的贺礼没有退还。

办案人员表示,程某某身为党员、村(社区)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操办儿子的婚宴,其行为构成违反廉洁纪律错误,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收受的人民币予以收缴。

[条例原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执纪者说]儿子结婚,本是一件喜事。然而在中央三令五申弛而不息纠四风情况下,程某某却顶风违纪,违规办酒宴并接受礼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心中有纪,严格自律不踩红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盯各种变异“四风”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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